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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用身份导致留案底 检方纠错无辜者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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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21:27  http://www.tjdushi.com  来源: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和平区检察院昨天公布了一起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被定罪的案件。销售假药的李某犯了罪,却向警方提供别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没有实施犯罪的人留下了犯罪记录。针对该情况,和平区检察院向办案的长春警方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使该案得以纠错。

日前,公安和平分局向和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李某提到曾于2013年在长春销售假药,案发后使用他人身份被定罪服刑。和平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侦查活动监督调查程序,并对李某进行了讯问。

经调查核实,李某于2013年11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抓获。当时,李某向长春警方谎称自己叫王美静,并提供了王美静的身份证号码及亲属信息。长春警方通过电话查询确认王美静的身份,没有进一步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李某冒用王美静的身份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致使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王美静留下了犯罪记录。

针对该问题,和平区检察院向长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分局已于日前书面回复,该局对问题高度重视,在对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后,报告至原审判机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启动案件纠错程序,对该案件予以了纠正。

和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犯罪,或以自报名方式隐瞒真实身份导致姓名“张冠李戴”的问题时有发生。析其原因,一是刑事案件身份核实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具体操作中存在不规范问题。如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实过度依赖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网络、电话查询,缺乏实地调查。二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违法成本较低。三是我国指纹、DNA等登记系统建设在地区之间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身份证件指纹信息识别功能应用尚不成熟,对指纹、DNA比对技术这种准确率较高的高科技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身份核实造成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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