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开通暖气不能供暖
天津网 讯网上帮办 刘薇 即时播报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网上帮办 求助,今年(2015年)8月至10月她因出差在外地,未将暂停使用的暖气及时开通,回到天津后被供热站告知暖气已无法再办理开通了。
李女士说:“我原本住在红桥区,为了孩子以后上学,2013年在和平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因为暂时不准备居住,就给和平区的房子办理了暂停供暖。当时供热站的工作人员也并没有说开通业务的时间限制,我以为随时过来办就可以。”
今年4月,李女士将红桥区的房子卖掉后,一家搬到和平区的新家居住,孩子也顺利上学。“后来我被公司派到杭州出差,十一以后才回来,家里人也根本不知道有开通暖气的事情。”李女士无奈的说:“结果我再去供热站开通暖气的时候却被告知需要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办理开通手续。难道今年我们只能开空调过冬了吗?”
了解情况后,记者联系到天津市供热办咨询。供热办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10月份开始,各供热站开始打压试水,而且之前还有维修管道等问题,所以没办法单独再为李女士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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