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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管理新规下月实施 汽车因质量召回可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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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19:00  http://www.tjdushi.com  来源:

退税范围

■ 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对于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已完税车辆,也可申请车船税退税。

■ 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天津网 讯 天津日报记者 胡萌伟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车船税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称,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同时,对于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已完税车辆,也可申请车船税退税,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对此,《规程》也强调,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规程》还明确,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新政的推出是从税收角度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相关退税政策也表明了税收制度的愈加完善。”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吴彦龙表示,“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汽车因质量问题退回,或者被盗抢,即财产不再拥有,就不应该征税了。另外,车船税按年度征税,汽车无论退回还是被盗,都难以恰巧在纳税年度的末尾,因此部分退税就十分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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